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例

发布者: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8-11-06浏览次数:1862

 

   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培养学生团结奋进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,建设优良的校风、学风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普通学生奖励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将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评选细则制定如下:

一、评选范围

除新生外全日制本、专科在籍学生。

二、评选条件
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道德品质优良,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;

2、热爱所学专业,勤奋学习,成绩优秀;

3、甲等奖学金: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8分以上,理科86分以上,最低单科成绩80分;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(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它专业等级证书),并取得相应专业要求的普通话合格证书;综合测评优良,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%

4、乙等奖学金: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4分以上,理科82分以上,最低单科成绩75分;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(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它专业等级证书),并取得相应专业要求的普通话合格证书;综合测评优良,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%

5、丙等奖学金:平均成绩文科必须在82分以上,理科80分以上,最低单科成绩70分;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计算机等级测试达二级(计算机专业学生达三级或具有其它专业等级证书),并取得相应专业要求的普通话合格证书;综合测评优良,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%

6、热爱班集体,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;

7、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、文体活动,达到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要求。

三、评选比例

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甲、乙、丙各等次的评选比例分别为参评学生总数的2%5%8%,各班奖学金评选比例原则上为本班人数的2%5%8%,符合评选条件的择优评选。获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参与甲等奖学金的评选。

四、奖励标准

1、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:甲等1000/人;乙等奖学金600/人;丙等奖学金300/人。

2、学校将对获奖学生授予荣誉证书。

五、评审程序

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,党总支副书记和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、辅导员、班导师、学生代表为组员的奖学金评议小组,进行奖学金名单的复审工作。

各班成立班级评议小组,由辅导员或班导师担任组长,成员包括班长、团支部及学生代表。根据上交的奖学金个人申报表,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,综合考查后确定初审名单,将有关评审材料上交至学院奖学金评议小组。

六、评选要求

1、基本要求

各班级要严格遵照评审程序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评审原则,杜绝弄虚作假行为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取消其评选资格:(1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者;(2)违反校纪校规,受过通报批评或者院、系行政部门及党、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;(3)有专业必修课程不及格者。

2、结果公示

奖学金的评选实行公示制,经学院奖学金审议后,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,若有异议,可在评选结果发文之前向学院党总支书记办公室反映。学院公示无异议,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,学校将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“学工在线”网页上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。